(1)2010年3月10日,成都市能源辦、市安監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房管局聯合發布成能源發[2010]23號文《關于加強燃氣管線設施保護的通知》,要求城市規劃區內的新、改、擴建項目,在進行工程設計前,建設單位須到燃氣公司核查并取得擬建項目區域的燃氣管線現狀資料。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向施工單位提供與建設項目相關的燃氣管線資料;施工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安全監督備案時,應提交經燃氣公司認可的地下燃氣管線的情況和燃氣管線安全保護措施;監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對涉及現有管線部位的施工作業方案進行審查并實行全過程的旁站式監控。在用氣建筑拆遷前,拆遷人應到燃氣公司辦理報停拆除手續,并確保拆遷建筑內無燃氣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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